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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与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瑞泽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毅鸿,叶光霞,刘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山东鸿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张毅鸿,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瑞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科技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科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毅鸿,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毅鸿,女,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叶光霞,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刘东海,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与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瑞泽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毅鸿、济南乐喜施肥料有限公司、叶光霞、刘东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瑞泽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毅鸿、叶光霞、刘东海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外,申请执行人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与被执行人济南乐喜施肥料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对被执行人济南乐喜施肥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王恩平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