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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唐其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其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49号罪犯唐其来,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唐其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双喜、黄真梅经济损失125831.5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3月24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6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其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其来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31年8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唐其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唐其来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其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8.6分。2014年有两次违规被扣3分,本次未提交民事赔偿依据。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其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有违规扣分,民事没有赔偿,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其来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张家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