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李家宏与张令鲁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宏,张令鲁,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宏,男,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工人。被执行人:张令鲁,男,汉族,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被执行人: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令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宏与被告张令鲁、方雄波、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宏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家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继续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