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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仕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838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被执行人:慈溪市仕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琼,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义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博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科杰。被执行人:邹秀敏。被执行人:杨洋。被执行人:陈琼。被执行人:吕亚军。被执行人:汪义忠。被执行人:王建利。被执行人:林海峰。被执行人:杨鲁群。被执行人:谢岑。被执行人:林宏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仕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慈溪市博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徐科杰、邹秀敏、杨洋、陈琼、吕亚军、汪义忠、王建利、林海峰、杨鲁群、谢岑、林宏财(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20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838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