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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河北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谭计锁、王俊霞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谭计锁,王俊霞,赵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河北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南环路与106国道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职务经理。被申请人谭计锁。被申请人王俊霞。被申请人赵华顺。申请人河北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谭计锁未交纳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计锁、王俊霞、赵华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计锁、王俊霞、赵华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军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