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献县孟想建材租赁站与山西正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孟想建材租赁站,山西正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316号原告献县孟想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孟庆想,经理。被告山西正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孟想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山西正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孟想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1元,减半收取310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郭智华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荣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