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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1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兆德与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龙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德,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龙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朐县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262-1号原告刘兆德。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董事长。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龙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宫街与金马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项传伟,经理。被告临朐县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成德,主任。上列原、被告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兆德于2015年8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3298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龙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临朐县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债权50000元。原告刘兆德自愿提供个人所有的鲁G×××××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龙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临朐县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债权5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支付。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冻结。逾期不申请,原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长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相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