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曲方岐与王楠、北京海佳晔科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方岐,王楠,北京海佳晔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曲方岐。被告王楠。被告北京海佳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方岐与被告王楠、北京海佳晔科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慈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