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廷国、秦天翠、刘双琴、张立峰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国,秦天翠,刘双琴,张立峰,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02061号原告:张廷国,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秦天翠,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刘双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张立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生高,广德县杨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国、秦天翠、刘双琴、张立峰诉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廷国、秦天翠、刘双琴、张立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楚道山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梅昌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