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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谷彦银与吴福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彦银,吴福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谷彦银。被执行人吴福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月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福振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林桥社区门市房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甄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