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谷彦银与吴福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彦银,吴福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谷彦银。被执行人吴福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月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福振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林桥社区门市房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甄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