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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何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婷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56号原告何婷婷,学生。法定代理人何主张,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柏树村老塘组**号,系原告何婷婷的父亲。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胡军,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建平,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杰,男,1988年2月5日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县饶村乡茶田村普安村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婷婷诉被告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婷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婷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婷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婷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