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包德诉被告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68-1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对原告包德诉被告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中,答辩情况书写错误现予以更正,现裁定如下:“将被告珠宝作答辩改为被告珠宝未作答辩”。审判员 刘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格日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