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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包德诉被告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68-1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对原告包德诉被告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中,答辩情况书写错误现予以更正,现裁定如下:“将被告珠宝作答辩改为被告珠宝未作答辩”。审判员  刘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格日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