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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杨某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锁某某,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以被告未到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无法查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