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特字第13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艾玉富与刘志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艾玉富,刘志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特字第13446号原告艾玉富,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南流村13号。被告刘志英,女,1958年8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南流村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玉富诉被告刘志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玉富撤诉。审判长 陈振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