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刚与被执行人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汉族,1989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李楼乡贺庄行政村温庄村。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李楼乡贺庄行政村桂庄村。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郸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辉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刘刚5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经审查发现申请人刘刚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属被执行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赫丙用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