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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苏州三和伟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苏州九督狼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冯正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三和伟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苏州九督狼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冯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三和伟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长浜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杨明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九督狼服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三瑭村马泾路3幢。法定代表人冯正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冯正国。苏州三和伟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苏州九督狼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冯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熟辛商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苏州九督狼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冯正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三和伟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28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计息金额为628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5元、保全费3720元,合计8785元,由苏州九督狼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冯正国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九督狼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苏E×××××汽车一辆,但因未发现该车具体下落而无法执行。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苏州九督狼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现由其他服装加工厂在其原工商登记经营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三瑭村马泾路3幢进行经营。被执行人冯正国经寻找无着。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71325元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照片、执行笔录、举证通知书送达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商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过铁军代理审判员  甘国露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