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谭继明与河北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继明,河北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谭继明。委托代理人周朝杰,男,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仲军辉,经理。原告谭继明与被告河北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继明的委托代理人周朝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继明诉称,被告第二分公司系被告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第二分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被告第二分公司将位于固安宫村的翠林湾小区的建筑施工工程部分劳务承包给原告,并对工程劳务的单价及劳务价款的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为确保协议的履行,被告第二分公司向原告收取了30000元定金。但最后被告第二分公司将工程劳务交付其他承包人完成。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2、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6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北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第二分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合同加盖“河北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约定被告第二分公司将位于固安宫村的翠林湾小区的建筑施工工程部分劳务承包给原告,并对工程劳务的单价及劳务价款的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同日被告第二分公司向原告收取了30000元定金。之后被告第二分公司并未将工程劳务交付原告施工。原告提供了《河北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承包经营合同》,第二分公司承包期限两年,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合同章授权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告将河北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2)号章、合同专用章(2)号章授权给第二分公司经理任建勋,由其保管并妥善使用,由其负责对外签署合同,并保证合同的证实性,若违法经营由其负全责。被告授权任建勋为第二份额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第二分公司的总体经营和管理工作。2014年9月1日被告向任建勋出具收条,收回第二分公司的所有手续,在收条上写明在此之前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任建勋本人承担,被告不承担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2015年7月1日任建勋给被告出具承诺,本案的纠纷由任建勋全权负责。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河北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承包经营合同》、《劳务分包协议》、定金收据、《合同章授权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告收条、任建勋的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被告第二分公司所签《劳务分包协议》应为无效。《劳务分包协议》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交纳定金30000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因定金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亦无效,故原告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授权其第二分公司使用河北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2)号章、合同专用章(2)号章,第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被告应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谭继明定金30000元。驳回原告谭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谭继明负担750元,被告河北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3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骆新颖审判员 王素青审判员 韩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雅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