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西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5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立翠、张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3日8时许,西丰县运输管理所的执法人员张某某等三人着制服在西丰县凉泉镇泉北村东桥头执行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公务时,依法将被告人陈某驾驶的载有王某某、李某某的涉嫌非法营运的吉利牌小轿车(辽AXXX**)拦停,要求陈某出示相关证件,陈某以他们不是交警为由拒不配合,并向后倒车,陈某见张某某三人在车前紧随不放,为逃避处罚,突然变档向前冲撞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张某某因躲闪不及被撞倒受伤。2015年2月11日,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张某某人民币4.5万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协议书;证人王某一、李某一、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后自首。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和辩护理由。经审理查明,西丰县运输管理所系具有运输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2015年1月23日8时许,西丰县运输管理所的执法人员张某某、王某一、李某一身着制服在西丰县凉泉镇泉北村东桥头执行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公务时,依法将被告人陈某驾驶的载有王某某、李某某的涉嫌非法营运的辽AXXX**号吉利牌小轿车拦停,要求陈某出示相关证件,陈某以他们不是交警为由拒不配合,并向后倒车。张某某等三人在车前紧随不放,陈某为逃避处罚,突然变档向前冲撞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张某某因躲闪不及被撞倒受伤。2015年2月11日,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陈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4.5万元,张某某表示对陈某谅解。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王某一、李某一关于其与张某某三名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驾驶的涉嫌非法营运的小轿车拦停,被告人陈某倒车后变档向前冲撞执法人员,张某某被撞倒受伤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的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关于其雇被告人陈某的车去铁岭市,有三名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将陈某驾驶的车拦停,陈某倒车后变档向前冲撞工作人员,一名工作人员被撞倒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关于其与王某一、李某一三名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驾驶的涉嫌非法营运的小轿车拦停,被告人陈某倒车后变档向前冲撞执法人员,其被撞倒受伤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的陈述;被告人陈某关于其驾驶小轿车拉载王某某、李某某去铁岭市,三名运输执法人员将其小轿车拦停,其倒车后变档向前开,一名执法人员被撞倒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的供述;西丰县交通局关于三名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的证明;三名执法人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被告人陈某驾驶的吉利轿车照片;西丰县运输管理所关于执法中断的说明;被害人张某某住院病历;赔偿协议书;户口证明;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的说明等。上述证据,证与证、证与供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体系,所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均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尚兆文审 判 员 李生勇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莒国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