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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的(2008)西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将案款全部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5)西执字第447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447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