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欧阳爱英与梁碧霞、谭浩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爱英,梁碧霞,谭浩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欧阳爱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6006。委托代理人邱运忠,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焕欣。被告梁碧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22X。被告谭浩徽,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912。原告欧阳爱英与被告梁碧霞、谭浩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虹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爱英的委托代理人邱运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碧霞、谭浩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关系,被告梁碧霞多次以��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多次以现金方式将借款230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被告梁碧霞与被告谭浩徽是夫妻关系。经原告追讨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归还借款23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婚姻关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各一份、借据原件三份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梁碧霞、谭浩徽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两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两被告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被告梁碧��向原告欧阳爱英出具两张《借条》,确认被告梁碧霞分别向原告借款40000元和14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为18个月和12个月。2013年5月2日,被告梁碧霞再次向原告欧阳爱英出具《借条》,确认被告梁碧霞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三次借款被告梁碧霞均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附身份证号码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借款于借条签订当天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梁碧霞。另查,被告梁碧霞、谭浩徽于2003年2月12日登记结婚,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追讨未果,于2015年5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爱英与被告梁碧霞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梁碧霞向原告借款2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碧���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梁碧霞与被告谭浩徽为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梁碧霞与被告谭浩徽共同清偿。原告主张连带清偿,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碧霞、谭浩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欧阳爱英归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欧阳爱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碧霞、谭浩徽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泽标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