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安记考与路建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记考,路建民,李书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安记考,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被告路建民,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被告李书贵,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记考与被告路建民、李书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计永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人民陪审员 孙晶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