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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安记考与路建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记考,路建民,李书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安记考,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被告路建民,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被告李书贵,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记考与被告路建民、李书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计永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人民陪审员  孙晶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