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于现良与任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现良,任照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于现良,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花园路农业生活区。委托代理人范琳琳,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照民,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现良与被告任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现良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现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于现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卓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