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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遂平县水利局与被告张志强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水利局,张志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746号原告遂平县水利局,住所地遂平县灈阳镇国槐路458号。组织机构代码00596234-8。法定代表人郑建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懿兴,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陈咏梅,遂平县水利局法律顾问。被告张志强,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水利局与被告张志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水利局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水利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水利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遂平县水利局负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