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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索桂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森林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桂花,张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索桂花,女,1932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张森林,男,195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桂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森林赡养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庆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