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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亚慧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亚慧,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谢亚慧。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亚慧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