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第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艳丽变更诉讼程序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丽,刘磊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第611-1号原告李艳丽,女,1990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后岭村委刘庄。身份证号码;4128281990********。委托代理人赵令琦,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磊,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后岭村委刘庄。身份证号码;4128281981********。原告李艳丽诉被告刘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锋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