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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昆山合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管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合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管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昆山合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中华园路836号合泰物业四季华城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05023946-6。法定代表人宋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清德。委托代理人白秉华。被告管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合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管军交清所欠物业服务费用,原告昆山合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合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合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管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昆山合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崇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梦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