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杜静云诉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甘官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杜静云,女,汉族。上诉人杜静云不服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杜静云一审起诉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甘官村委会,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并享受征地补偿资格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款。上诉人杜静云的诉求系村民自治管理确定的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上诉人杜静云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卫 俐代理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