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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潘学松与王孝东、冉启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学松,王孝东,冉启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195-1号原告潘学松,男,汉族,初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王孝东,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冉启菊,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潘学松诉被告王孝东、冉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潘学松诉被告王孝东、冉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