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潘学松与王孝东、冉启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学松,王孝东,冉启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195-1号原告潘学松,男,汉族,初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王孝东,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冉启菊,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潘学松诉被告王孝东、冉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潘学松诉被告王孝东、冉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