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执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金奇、杨忠宝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金奇,杨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973号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高峰,主任。被执行人王金奇,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杨忠宝,女,1988年1月2日出生,苗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征决(2014)081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金奇、被执行人杨忠宝银行存款11699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