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黄少阳与深圳市宏达信印务有限公司、谢东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阳,深圳市宏达信印务有限公司,谢东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黄少阳。被告深圳市宏达信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东勇。被告谢东勇。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伟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014年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纸品,货款合计48632.11元。被告至今未付款,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8632.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3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14年1月期间,被告深圳市宏达信印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纸品,付款方式为月结。根据原告提供的采购单、送货单,被告深圳市宏达信印务有限公司应付原告2013年12月货款19209.11元、2014年1月货款7136.43元。被告深圳市宏达信印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金额分别为32287元、10000元的支票以支付货款,但该支票不能兑现。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市宏达信印务有限公司出具支票时,收回了原告持有的对应采购单和送货单,被告深圳市宏达信印务有限公司实际尚欠货款余额为48632.11元(即未兑现支票金额32287元+2013年12月货款19209.11元+2014年1月货款7136元-已兑现支票金额10000元=48632.11元)。另查,被告深圳市宏达信印务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谢东勇。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支票,其金额超过送货单应付货款,故原告提出被告深圳市宏达信印务有限公司出具支票时,收回了相应的采购单和送货单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深圳市宏达信印务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期限付清货款,其逾期付款,应计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因原、被告未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故本院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深圳市宏达信印务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谢东勇为该公司股东,其无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被告谢东勇对被告深圳市宏达信印务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宏达信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少阳货款人民币48632.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谢东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6元,诉讼保全费5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文  东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倩书 记 员 陈勇强(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