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谷会丽与李景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会丽,李景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谷会丽,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景心,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会丽与被执行人李景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1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景心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谷会丽经济损失19808.50元。现被执行人李景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