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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艳华与郑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华,郑云,福建省沙县兴诚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嘉宇纺织有限公司,沙县经纬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梅花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徐梅花,洪鹏,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264号原告杨艳华,女,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被告郑云,女,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被告福建省沙县兴诚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鹏,执行董事。被告福建省沙县嘉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景升,总经理。被告沙县经纬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云,总经理。被告福建省沙县梅花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梅花,总经理。被告徐梅花,女,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洪鹏,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被告金军,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华与被告郑云、福建省沙县兴诚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嘉宇纺织有限公司、沙县经纬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梅花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徐梅花、洪鹏、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八被告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云、福建省沙县兴诚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嘉宇纺织有限公司、沙县经纬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梅花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徐梅花、洪鹏、金军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红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