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新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新民初字第95号原告蒲某某,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原告蒲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富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双方父母包办订立婚约,2002年农历10月27日举行婚礼,同年12月18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不好,2005年农历2月5日生育女儿陈某,2010年农历4月20日生育儿子陈某,之后我做了绝育手术。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但念及孩子,我勉强维持与被告的关系。2015年农历5月5日我离开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陈某归被告抚养,儿子陈某归我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要求被告给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我们登记结婚、孩子出生等均属实。婚后夫妻关系较好,我常年外出打工挣钱,原告在新寺照顾孩子上学。现因琐事产生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8日,原告蒲某某、被告陈某某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05年农历2月5日生育女儿陈某,2010年农历4月20日生育儿子陈某。共同生活中,因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产生矛盾,有吵嘴打架现象。2015年农历5月5日,原告离开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经原、被告当庭陈述,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同维护家庭和睦稳定。本案中,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已经建立的感情,共同肩负抚养子女的责任。故此,原告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蒲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富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