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举明、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周建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49号原告周举明。被告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呈荣,系公司经理。被告周建军。被告谭荣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举明与被告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周建军、谭荣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建军银行存款605000元,并提供原告周举明所有的位于襄城区某公寓3幢1单元5层1室,面积为130.08m2的房屋(房权证:××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举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建军银���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二、查封原告周举明所有的位于襄城区某公寓3幢1单元5层1室,面积为130.08m2的房屋(房权证:××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张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邱俊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