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叶凌盛、王淙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56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淙汐,男,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3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叶凌盛,男,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6月20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2年1月1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荣坚、吴妙龄,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淙汐、叶凌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花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淙汐、被告人叶凌盛及其辩护人王荣坚、吴妙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淙汐在福州市仓山区单身公寓3房间内将净重0.3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晶体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叶凌盛。当天19时许,被告人叶凌盛在福州市鼓楼区又将该冰毒晶体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程某某。交易结束后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程某某身上提取到冰毒晶体一袋净重0.31克。经鉴定,缴获的冰毒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叶凌盛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至福州市仓山区房间抓获被告人王淙汐,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向某某,现向某某已判决。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淙汐、叶凌盛时,从王淙汐身上提取到毒资人民币300元和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从叶凌盛身上提取到作案工具黑色海信手机一部和黑色酷派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淙汐、叶凌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的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短信信息、银行转账单、银行账户明细、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本院(2015)晋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程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5)861号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淙汐、叶凌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贩卖,数量达0.31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淙汐、叶凌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属累犯且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凌盛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淙汐和容留他人吸毒的向某某,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淙汐、叶凌盛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凌盛的辩护人提出叶凌盛有立功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等从宽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淙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叶凌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300元与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黑色海信手机一部和黑色酷派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钟田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俞亚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