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杨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368号原告:王杨。被告:陈辉。原告王杨与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于同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杨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杨撤回对被告陈辉的起诉。审 判 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郑诗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