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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杨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368号原告:王杨。被告:陈辉。原告王杨与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于同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杨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杨撤回对被告陈辉的起诉。审 判 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郑诗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