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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再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振扬故意伤害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振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刑再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振扬,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振扬故意伤害一案宣判后,滑县人民检察院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4日作出(2015)安中刑抗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指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闫学稳审判员  王建法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