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红好与广州市越秀区大盛宴菜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好,广州市越秀区大盛宴菜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62号原告:李红好,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大盛宴菜馆,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经营者:张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好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大盛宴菜馆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红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红好负担。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