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温吉坤与刑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吉坤,刑文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第804号原告温吉坤。被告刑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吉坤诉被告刑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吉坤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