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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温吉坤与刑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吉坤,刑文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第804号原告温吉坤。被告刑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吉坤诉被告刑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吉坤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