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申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上官凤、陈运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官凤,陈运柏,尹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申字第0001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上官凤,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运柏,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审被告尹张敏,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再审人上官凤因与被申请人陈运柏、原审被告尹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上官凤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上官凤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法院就开庭、宣判,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未查明款项来源及出借过程,认定事实不清;上官凤对涉案21万元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应予再审。被申请人陈运柏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没有问题。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原告陈运柏与被告尹张敏、上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通过EMS邮件的方式向被告尹张敏、上官凤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由被告尹张敏母亲张正青签名代收。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11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另查,被告尹张敏、上官凤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6月16日登记离婚。本院受理此案后,没有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单独送达给上官凤。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上官凤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即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论权利。上官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十)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舒君义审判员 王必胜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浩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