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亚梅与许明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周亚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告许明淑,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梅诉被告许明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双方自行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亚梅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