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伍丽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伍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伍丽琴,女。本院作出(2014)惠龙法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伍丽琴应支付罚金20000元,因被告人伍丽琴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伍丽琴罚金一案中,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生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伍丽琴,现被执行人伍丽琴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交清罚金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5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颖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