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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282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