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282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