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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朱涛与黄海燕、廖远华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朱涛,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威、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燕,居民。被告廖远华,约40岁,居民。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廖华山,约40岁,居民。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朱涛诉被告黄海燕、廖远华、廖华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朱涛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涛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海燕、廖远华、廖华山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损害他人利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朱涛负担。审判员陈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