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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时凤云与何松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时凤云,女,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何松全,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政务区。本院在执行时凤云与何松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松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凤云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执字第005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红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