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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罗某,男,生于1972年08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志立,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75年01月0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峰,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爱华,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罗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正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