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红军、解永清与被上诉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军,解永清,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军,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永清,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统建***号楼***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志锋,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刘庄村徐营西。该单位员工。上诉人王红军、解永清因与被上诉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红军及委托代理人刘建庄,上诉人解永清委托代理人刘建庄,被上诉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志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33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王红军、解永清。审 判 长 张向军审 判 员 李润武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