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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单晓阳、楼凯凯与楼凯凯、周奇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晓阳,楼凯凯,周奇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单晓阳。委托代理人:杜方栋(特别授权)。被告:楼凯凯。被告:周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晓阳与被告楼凯凯、周奇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