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斌与李秋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80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秋香,女,1984年8月4日出生。张斌与李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秋香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管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没有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张斌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水根审判员刘煜审判员陈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曾富斌 关注公众号“”